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选择分居以结束婚姻时,可采用两种途径进行办理离婚手续。若双方能够就离婚问题上所涉及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例如财产分配方案、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便可依据双方意愿采用协议离婚的形式,协力共同向婚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离婚申请。若是双方在某些关键议题上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不得不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即采取诉讼离婚的途径解决纷争。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倘若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且经过调解仍无改善,那么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