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之“三七”原则,需明确的是,通常情况下,首先应当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对其所应负担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若超过该责任限额,则剩余部分将依据“三七”原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例如,假设总损失为10万元,而交强险已赔偿8万元,那么剩余的2万元便可根据“三七”比例,其中一方需承担6000元,另一方则需承担14000元。再如,倘若双方车辆均已购买了商业险,那么在此基础上,各自对于应承担的额外费用部分,将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然而,若双方均未购买商业险,那么这部分额外费用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