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认定申请之所以被视为中止的情形,通常是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如劳动用工关系存有异议或者需要相关部门针对特定事故所引发的定性结论作为依据,但是因相关部门尚未得出明确定论等因素的影响。例如,在进行工伤认定程序时,倘若雇主方否认与其员工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关系,然而这种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却必须借助于劳动仲裁乃至法庭诉讼方式才能予以明确,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程序便可能因为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而暂时停止。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