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认可为工伤的现象,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七项具体条件:在劳动者执行本职工作时间及相关工作区域内,因为工作任务而遭受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在劳动者执行工作所需时间或在前后时间占据的工作空间区域中,进行与岗位性质紧密联系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因为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在劳动者执行工作所在的时间和空间区域内,因为完成职务任务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暴力行为在内的各种意外形式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因为职业活动引发的疾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在劳动者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因为事故而失去行动自由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在劳动者上下班的过程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