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一般包含直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两方面的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主要是指由于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现有财产价值的降低,如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原本应当获取到的财产利益。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在合同得以妥善履行之后,有可能实现并取得的财产利益,例如预期的利润收益。
然而,赔偿范围的确定还需受到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等相关法律原则的制约与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