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争议领域中所遵循的“自愿”原则意味着在处理劳动争端之时,当事的劳资双方均享有自主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各种调解以及仲裁等法律程序义务的权利,同样,当事人亦有权力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协议所载明的条款与条件。举例而言,当雇员及用人单位共同面对劳动纠纷之际,两者都拥有权利去选择通过洽谈协商、调解甚至于仲裁等多种手段来解决问题;并且,在涉及调解的场合下,如人工智能所提议之解决方案,当事人亦可自由决定是否采纳并予以实施。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此一原则秉持了对其意愿以及行为的充分尊重,赋予他们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