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门槛,通常依据的是盗用、侵占或转化为个人所有的公司资本之额以及挪用于何种目的。依常例来讲,挪用其所在公司资金的数额若在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最长使用期限已经超过了三个月而未能归还的行为;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且该挪用来的资金正在用于盈余活动的;又或者是大逆不道地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笔资金正被用于非法活动的,这些行为都将被判定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展开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