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一位涉案人员不能因为同一罪名而同时遭到多个地方的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旨在在侦查过程中应对法定的紧急状况。这种拘留措施通常会根据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决策与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