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能在异地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跨地区执行拘留或者逮捕行动时,务必通知当事人所居住的地方的公安机关,同时该地公安机关也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这一条款昭示着刑事拘留工作确实可能会在异地展开,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其中包括及时通知以及密切配合等环节。此外,公安部门还需在实施拘留或逮捕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当事人安全送返至其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而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则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得到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被拘留、逮捕人送回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收。
二、刑事拘留能在看守所提审吗
若受控者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需接受提审,通常应在此地进行。
依据相关法规,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监管责任由看守所承担。当公安机关有必要提审此嫌疑人时,亦应前往看守所内专用的审讯室进行,而非擅自将嫌疑人带离看守所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然而,若因案件调查之需求,如需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证等事项,公安机关在办理妥当的外提手续之后,可临时将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但通常应在当日便将嫌疑人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当公安部门进行跨区域拘留或者逮捕行动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前通报并寻求协助。实施完毕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有义务把当事人护送返回其居住地的相关机构,从而保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妥当处置。本项法规着重强调了异地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以及协同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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