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三条的明确规范,当公安部门在异地执行对违法嫌疑人的拘禁或逮捕行动时,需知会被拘留者、逮捕对象所居住地的公安机构,且该地的公安部门有义务对此予以密切协作。
这意味着尽管可在异地上演刑事拘留行为,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其中包括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协同开展工作以及在实施拘留、逮捕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务必将被扣押的人员送返至其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被拘留、逮捕人送回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收。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三条的明确规范,当公安部门在异地执行对违法嫌疑人的拘禁或逮捕行动时,需知会被拘留者、逮捕对象所居住地的公安机构,且该地的公安部门有义务对此予以密切协作。
这意味着尽管可在异地上演刑事拘留行为,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其中包括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协同开展工作以及在实施拘留、逮捕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务必将被扣押的人员送返至其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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