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权利变更时效方面,法律并未确立严格而精确的实施日期限制。一般而言,公房承租人变更应具备适当的政策要求及法令规范,且在符合相应标准条件下,向公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同时需附带相关确凿证明文件。公房管理部门会依照其内部作业程序与严谨审核准则进行执行。若遇到公房管理部门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延误或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您有权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