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针对婚姻关系解除之诉的立案申请,通常需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夫妻情感确已破裂构成了离婚案件审理时作出判决的基础性条件。此类情况涵盖了诸多方面,例如:夫妻之间存在着持续性的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同居;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具有长期沉溺于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屡教不改者;以及因为情感问题而导致连续两年以上分居生活的夫妇等等。
其次,若其中一位配偶被宣布为失踪人员,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准予离婚裁决。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当人民法院对第一次提出的离婚请求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如果双方继续维持分居状态并超过一年期限,那么在此期间由某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依法予以准许离婚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