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期间,雇佣单位通常会确保其享有原始工资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而非仅仅支付基本工资。此举旨在保证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受到工伤伤害而产生实质性下降。此处所指的“原始工资”和“相应福利待遇”通常覆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及各类补贴等多个方面。
然而,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超出了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期限,那么他们所享有的待遇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