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其雇员缴纳相应社会保障费用时,该类状况无疑会对员工的自身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并严重损坏了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情形,员工将拥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换句他们完全有资格向公司提出终止就业协议,并追索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