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房屋征收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费用往往会由做出最终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来承担。此举旨在切实维护被拆迁者的各项法律权益,确保他们在面临拆迁时的生活品质得以维持并有所提升。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政府有义务充分协调与调度相关资源,以确保这些被拆迁者在拆迁前后的社会保障需求得到全面满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