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之际,对于其在职员工的补偿事宜,通常会涵盖经济补尝这一重要内容。具体来说,经济补尝将按照各劳动者在当前就职单位中所经历的服务年限进行核算,每满一个自然年,即视为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若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长达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如果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到,所谓“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工资水平。除此之外,破产企业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都将按照特定的清偿顺序予以优先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