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涉及其婚内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中所获取的财产,原则上依法应当归属于原始缔结人。这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所获得的财产,均为个人合法所得。举例来说,若某位当事人在婚前购置了房产、汽车以及存款等各类资产,那么在其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这些财产仍然应归属于该当事人名下。然而,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特别安排,那么就必须依照这份协议来进行处理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