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承租方拆迁补偿问题的协商与决策过程中,多元因素是必须被慎重考虑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曾就拆迁补偿事宜做出若干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照相关条款履行。倘若并未有任何明确约定存在,那么承租方有望得到的补偿款项往往涵盖搬迁费用以及短期内的安置费用等项目。然而,针对具体房屋本身所具有的价值部分进行补偿,原则上应该归属房屋所有权所有者所有。原因在于,房屋所有权本质上决定了该物业在面临拆迁之时,其主要的补偿权益的所属主体。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