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抚养费用的支付应当全面且综合地考量各种复杂多变的因素。首要的是应当把孩子的实际需求置于首位予以关注和考虑,其中涵盖了日常生活所需的物资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的质量以及必要的健康看护等多个层面。
其次,我们需要参照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衡量,例如他们的收入状况、拥有的财产数量等等。此外,还必须将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纳入考虑范围之内。通常而言,对于那些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抚养费用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来计算并支付;而如果父母需要承担两个或更多孩子的抚养责任,那么这个比例可以适度上调,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则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参考,按照上述比例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