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提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概念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它是为了确保诉讼过程的顺畅进行、预防潜在犯罪人员试图规避法律、逃避司法审查以及产生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以法律准绳为依归对相关人员实施相应的人身自由约束,或提取其私人财产以进行有效的查封、扣押与冻结等强制性手段。常见的六类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行政拘留以及逮捕这五项不同程度的诉讼行为。其中,逮捕无疑是最为严密和严格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核心宗旨在于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作,同时也必须确保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