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内,并非所有的强制拆迁能获得法律认可,亟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判断以确认其合法性。
在中国的建筑拆除行政管理实践中,凡涉及任何有关组织或个人,皆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恐吓威胁以及违背相关法规的途径,如擅自中断对供水、供暖、气压、电力供应以及道路通行权的影响等方法,强行促使被征收房屋的业主迁移。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参与此类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