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法规,对于那些患有慢性疾病且需要长期间歇性地使用同一种药物进行终身治疗的参保员工来说,其在指定医院和药店进行普通诊疗时所能获得的药品数量已被适当扩大,允许一次开具一个月的药量。许多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方便了这些慢性疾病患者的日常治疗进程,同时也显著减轻了参与医保计划的人在就医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负担。
然而,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另一种困境:根据现行规定,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且,在下一次去取药时必须在当月的第一天或者第二天前往,否则将无法拿到足够的药物继续治疗。而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员工由于工作出差或外出探亲等原因短期不在本地居住,那么他们就很可能在离开本市前还没有到达下一次取药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以急诊就诊的方式在外地购买到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必需药品。
因此,等他们返回北京之后,这些医药品的费用就需要由他们个人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