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追加第三人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尽管第三人本身并未拥有独立的诉求权,但是在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与其具有法律层面的利益关联时,该方依然有权提出加入诉讼的申请,或是由法庭根据其实际情况主动发出通知其参与到具体的诉讼活动当中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