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解除终止合同时能否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作为雇佣方的企业维持或进一步提升了原劳动合同规定的诸多条款以进行续签,然而劳动者却选择拒绝同意的情况下,企业便无需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雇主在原劳动合同已有所缩减的情况下强制对方续签,或在企业因为宣告破产,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列举的特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紧急终止时,雇主就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