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雇妊娠期女性乃是非法之举。在此类情境之下,用人机构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数额之赔偿金及就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足。赔偿金额度乃基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确定。经济补偿金之发放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服务时间为基础,每满一年即需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况,经核算后以一年来计发;而在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