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规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通常从事故造成的损害或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且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间范畴。然而,若出现了特殊状况,经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详尽说明并获得批准,申请时限则可以相应地予以适度延长。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