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婚前负债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所需,一般情况之下,将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夫妻双方均需主动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然而,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以证实此负债真正地用于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需求。例如,购置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品、支付子女教育经费等等。在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理应共同分担所负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