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虽然新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变为共同财产,但是上述解释也明确了婚前财产婚后用于共同生活的处理原则。此时可分两种情况:
(1)婚前存款用于购买房屋、家具家电等;
(2)用于子女教育、生活花销等。前一种情况可视为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仍为个人财产;后一种情况则依据上述解释视为损耗,离婚时不能要求对方补偿。
二、婚前财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我国相关的婚前财产,如进行相关的公证的我国的法律予以支持。这类财产在离婚后,应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配。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积极的进行分割,个人的财产不予以进行分割进行保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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