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契约协议中有关违约金额度的确定通常是由买卖双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商定而成的。通常情况下,如若有任一方未尽到其应有的义务,比如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款项等违约行为发生时,相应的涉事方都必须按照先前约定好的条款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具体的违约金金额则必须适度、合理,既能够充分满足守约者的经济损失弥补需求,同时也需避免由于过高的数额引发不公正的待遇。
然而,若在原先签订的契约协议中并无关于违约金的特定规定,那么违约方仍然需要对自身的过错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应当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的额外收益,但同时也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