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务的保全面临的撤销制度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主动舍弃自身的到期债权或无偿地转移标的物的行为,如前述做法对于债权人的权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第二种则是当债务人以显然不公允、偏离市场价格规律的低廉价格出售其财产时,如果此类交易结果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同时有证据证明受让人在此交易过程中明确知晓相关信息,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提出撤销申请。例如,假设债务人原本应当偿还向您所借的款项,但却将自身珍视的财产无代价给予他人,又或者是干脆以低于市价的超低价格将财产卖出,且这些变化均已让债权人感觉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那么此时,债权人便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