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间,若雇佣方能够证明受雇者未能达到招聘要求而决定予以解聘,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事先通知他们有关此事,同时也没有必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然而,如果雇佣方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该名员工未满足招聘条件,或者其解聘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那么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雇佣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受雇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根据相关规定,雇佣方需按照受雇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