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公诉的案件中,若审理期限已超出法定的三个月然而尚未宣判,则可能存在因特殊因素所引发的合理延迟状况。
然而,倘若无缘无故地违背规定的期限而迟迟未能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庭提交申诉状,要求法庭给予适当且合理的解释,同时也应迅速裁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性与高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