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常规情形来看,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未严格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前往现场。若所涉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方可携带另一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办理。
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或者某些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之下,可能仍然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参与。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产权登记的精确性与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