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婚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若作为房屋抵押贷款的用途,则其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所带来的增值部分,通常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夫妻双方最终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未进行产权登记的那一方有望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确保相关事宜的妥善处理,我们建议夫妻双方能够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规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所有权归属及其具体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