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债务的处置调配需依据债务属性进行精确裁定。若为夫或妻的共同举债,按照普遍原则,这部分债务将被要求由双方通力合作共同承担,然而在此期间,当事人双方亦可考虑磋商并就各自应负担责任的比例达成共识。反之,若是一方单独性的私人举债,則此份债务理应由该一方独自承担。例如,某方于婚姻缔结前产生的负债,一般而言将会归类为准个人债务。在解决债务纠纷过程中,务必要注重整理及保留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资料,例如借款协议、付款凭证等,以便证实债务的确切存在以及其实际性质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