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在某单位持续服务达十年之久。在用人单位首次创设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实施改造制后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持续服务时间已超过十年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十年者,也符合条件。
另外,若是劳动者能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何行为或情况发生,那么在这之后,劳动者可以继续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是一份“铁饭碗”式的保障,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