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解除劳动关系之事宜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身,双方皆有可能采取相应措施。若为用人单位欲进行解除动作,则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之法律依据,譬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抑或是面临刑事诉讼等诸多赤裸裸的法定义务。而若为劳动者主动单方面提出离职要求,原因或许包括职业规划之调整、对当前工作环境及其待遇产生不满等等,然而同样需尊重合约精神,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其须提前三个自然日;而对于已经转正的正式员工,则需提前三十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总而言之,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务必建立在合法且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