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工作通常由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的地方医学协会或者协会分会负责组织实施首次鉴定。
如若当事人对于首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其可依法向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范围内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的医学协会或者协会分会提出再次鉴定请求。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