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对方负有全部责任的情景中,我们通常不建议您直接使用自身的保险单来解决相应的赔偿问题。鉴于责任人是对方,其以及他们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应当承担起赔偿责任。因此,您大可不必主动地去动用您自己的保险进行理赔。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中,例如涉及到事故处理程序的完备性,或者在双方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信息核对等,可能会被要求您出示保险单以供参考。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普遍适用且必须执行的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