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了离婚判决之后,儿童抚养权是允许进行变更的。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支持,例如原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因病重或残障而无法承担起对子女的监护与抚养责任;或者存在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子女等恶劣行径;以及当孩子年满八岁,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等等。为了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