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企业解除雇佣关系时向其员工支付的补偿金,通常是以离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但已离开公司前十二个月的总体收入(也就是税前工资)为标准来进行计算。
其中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金的制定旨在保障员工在离开原有岗位后能获得一定的报酬补偿,而对于该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则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期结束或正式离职日期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将这段时间内员工的所有收入加总并除以十二,从而得出员工的平均月薪。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平均工资”并非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概念,而是特指取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在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各类福利费用之前的那个原始数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