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时,若符合以下条件,则所支付的定金可予以退还:由于特定情况变化、政策调整或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对于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及其附加条款的内容并未达成共识,且此种情况并不全然归咎于任何一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定金也可予以退还;
同时,如果是预订房屋的卖方违约,导致买方不再愿意继续购买该房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定金同样可以退还,并且还需退还双倍金额以作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如买方违约终止预订,其所支付的定金将不得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