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房产时给出的定金,若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以退还。即若由于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动)或者天然的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不能签订商业合约的,或者是在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内容方面未能够达成共识且无法完成签约的情况,对此种情况下的定金返还问题无需任何一方负责。另外,当销售方出现毁约行为时,所预先支付的定金则可以予以全额退还,同时,买方还可以另外获得双倍金额的罚金进行补偿;而若是作为购房者的一方发生了违反约定的行为,其预付的定金则不能够被退还,此时需要通过交纳定金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