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庭应当秉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妥善判决。鉴于案件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等因素,法庭在做出裁决前需先行征询房屋管理机关的专业性意见。假设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双方共有的申请,那么法庭可以据此作出判决,明确划分双方各自所拥有的房屋产权;然而,倘若主管部门并未通过批准双方共有之申请,法庭可以在明确了各自对于该房屋所占有的份额之后,再作出判定,决定究竟由谁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