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该类合同系依照合法程序制定,且并非以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其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反之,若以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若其中一方已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则该合同仍可视为有效。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如下:首先,若出卖方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此种情形应被判定为无效,然而,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有效;其次,若当事人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而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则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预售许可证乃是其签订的法定前置条件,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此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