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敬爱的购房者们,如果您购买的房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那么他们构成了违约行为,此时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追责。当您向开发商提出催促交付房屋的请求后,如果该开发商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同时又无任何合法的理由来解释无法按期交货,那么您便可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终止合同关系,且所有因此带来的财产以及精神损害均将由开发商负责无偿予以赔偿。而若经过您的严肃提示与催促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期间能够实现房屋交付任务,那么尽管您貌似无法解除合约,但仍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因逾期交付给您带来的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