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接下来我们探讨的议题为物权纷争,其中车位争议便是指在业主与开发商或业主与其他业主之间关于车位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收益权等相关问题而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建筑区域之内,那些已经预先规划作为停车之用的车位及车库必须首先满足广大业主的实际需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33条还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明确表示如涉及到有关车库不动产方面的争端,应由车库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自治权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