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若权利人自愿向法院提出请求主张,那么人民法院将有义务督促义务人实际履行他们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然而,一旦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限届满,尽管权利人仍可行使其请求权,但人民法院对此类权利的保护将不再提供保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然有权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但是这仅仅会对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造成阻碍,而不会导致权利本身以及请求权的消失。当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倘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并且经过调查核实并没有发现存在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合理理由,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反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可以视作其自动放弃了此项权利,法院也不能依据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是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