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即可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购买者有权依法主张其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进行催告后,买方仍未在三个月期限内收到交房通知且无法给出确凿合理的解释,那么购买者便可行使法定权利,选择解除与该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将全权负责此类解除行为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书面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了交房手续,那么购买者则无权选择解除合同,但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