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土地纠纷问题,建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倘若协商无果,则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处。对于人民政府的相关处理决定,如有任何不满之处,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